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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宝刚与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宝刚,蒋勤,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许亦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530号原告:彭宝刚,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勤,女,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许亦玮,男,199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营业地江苏省泰州市。原告彭宝刚诉被告蒋勤、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许亦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彭宝刚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