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白继光与曾水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继光,曾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继光,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曾水全,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白继光与被执行人曾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曾水全应归还借款26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7.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另案将被执行人曾水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