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对毕国辉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国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0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国辉,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德惠市。上诉人毕国辉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5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毕国辉上诉称:上诉人的丈夫唐海龙属于在执行职务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列》第15条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2017)吉0183民初5634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诉人之夫唐海龙生前系德惠市惠发派出所民警,其死亡是否属工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其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李雪松审判员 张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