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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对毕国辉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国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0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国辉,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德惠市。上诉人毕国辉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5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毕国辉上诉称:上诉人的丈夫唐海龙属于在执行职务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列》第15条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2017)吉0183民初5634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诉人之夫唐海龙生前系德惠市惠发派出所民警,其死亡是否属工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其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李雪松审判员  张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