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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广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市人民路2999号亿祥东郡会所(A6#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留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广涛。本院在执行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广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广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