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贺与冯立谦、杜春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贺,冯立谦,杜春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402号原告:赵贺,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冯立谦,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杜春彪,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赵贺与被告冯立谦、杜春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贺撤诉。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计1308.5元,由赵贺负担。审 判 长  郑亚玲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人民陪审员  陈雪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