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与齐玉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齐玉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65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住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尊军,主任。被告:齐玉民,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齐玉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谭增宝人民陪审员 谭培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