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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执1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献县丽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丽辰建筑器材租赁站,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献县丽辰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寨子村。经营者:刘德军,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732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其在2017年10月16日前履行完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账户为12×××75上的存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 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