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文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光,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光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云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文光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文光在昆明市公安局门口燃放炮仗、礼花等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扰乱昆明市公安局的秩序,后被行政拘留20日。2、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文光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粘贴状纸、小广告,扰乱盘龙分局的秩序,后被予以训诫。3、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文光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准备放鞭炮时被抓获,后被予以训诫。4、2016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张文光携带炮仗、升高礼花、震天雷等物品在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云南省公安厅门口点燃,严重扰乱了云南省公安厅的工作秩序,后被闻声赶来的门卫和便衣民警控制。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文光携带的两种不同信访件共六张和一条白色布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光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光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张文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向法庭及被告人张文光出示并宣读了如下指控证据材料:户口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文光的供述、证人证言、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训诫书、被告人张文光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查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书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文光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文光在昆明市公安局门口燃放炮仗、礼花等并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严重扰乱昆明市公安局的秩序,后被行政拘留20日。2、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文光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粘贴小广告,扰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的秩序,后被予以训诫。3、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文光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准备放鞭炮时被抓获,后被予以训诫。4、2016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张文光携带炮仗、升高礼花、震天雷等物品在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云南省公安厅门口点燃,严重扰乱了云南省公安厅的工作秩序,后被闻声赶来的门卫和便衣民警控制。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文光携带的两种不同信访件共六张、白色布条一条和打火机一个。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文光多次扰乱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的工作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并再次携带炮仗、升高礼花、震天雷等物品在云南省公安厅门口点燃,严重扰乱了云南省公安厅的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光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文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光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睿人民陪审员 邝 昕人民陪审员 东门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紫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