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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刘新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1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负责人:吴小辉。被申请人:刘新文,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新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保全措施尚未采取完毕,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便于当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