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民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安居、邬慧萍与刘过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安民,邬慧萍,刘过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2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安民,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邬慧萍(系唐安民妻子),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誌鸿(系唐安民、邬慧萍之子),现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过关,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安民、邬慧萍因与被上诉人刘过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安民、邬慧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誌鸿、杜鹏程,被上诉人刘过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安民、邬慧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春雨审判员 甄玉红审判员 杨   琳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