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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贞丰县欧派木门店与叶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贞丰县欧派木门店,叶志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712号原告:贞丰县欧派木门店,住所地:贞丰国际商贸城。负责人,谢菲,女,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四川省简阳市,现住贵州省贞丰县。被告:叶志勤,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农民,住贞丰县。原告贞丰县欧派木门店诉被告叶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贞丰县欧派木门店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经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贞丰县欧派木门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贞丰县欧派木门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贞丰县欧派木门店承担。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