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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洪彩方与叶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彩方,叶其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774号原告:洪彩方,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叶其周,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洪彩方与被告叶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洪彩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彩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彩方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