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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郝文国与徐复辉、许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国,徐复辉,许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民初1840号原告:郝文国,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徐复辉,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许雅辉,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郝文国与被告徐复辉、许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复辉、被告许雅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文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5日,被告徐复辉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追要不还而起诉。徐复辉、许雅辉未答辩。郝文国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1、今借郝文国现金壹拾万元整,2012年11月5日,借款人徐复辉;2、原告郝文国于2012年11月5日向被告许雅辉还款10万元银行凭证一份;3、被告徐复辉、许雅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据此,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11月5日,被告徐复辉向原告郝文国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郝文国将10万元汇入被告许雅辉账户。被告徐复辉、许雅辉于2002年11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徐复辉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在原告向被告追要时,被告徐复辉应当及时偿还;被告不予偿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许雅辉与被告徐复辉为夫妻关系,应对被告徐复辉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复辉、许雅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郝文国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徐复辉、许雅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