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洛阳天创市场鑫桂物资站与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创市场鑫桂物资站,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济源交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60号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鑫桂物资站,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钢材城中路**号。负责人:王桂花,该物资站业主。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沁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海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合,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成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2幢1-1107号。负责人:赵德贵,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济源交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楼105号。法定代表人:林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敏,该公司员工。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鑫桂物资站诉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济源交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鑫桂物资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天创市场鑫桂物资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7650元,减半收取计28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