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勇与黄小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黄小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091号原告:刘勇,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小根,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黄小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小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勇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小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对被告黄小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刘勇承担。审判员 姜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