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熊兵、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兵,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熊兵,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龙,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熊兵诉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高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