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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丽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丽娜,女,1989年4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暂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丽娜经电话和微信联系,收取宁某1100元微信红包后,约定向宁某1贩卖毒品。当天17时许,被告人李丽娜将宁某1带至其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幸福路19号206房的出租屋内,收取宁某1现金1100元后,向宁某1贩卖重8.6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同案人梁某(另案处理)协助宁某1试货,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李丽娜手机一台和现金1100元,缴获同案人梁某手机一台,同时缴获宁某1刚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丽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丽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缴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丽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娜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李丽娜的家属已主动代其缴纳罚金,又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丽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二、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