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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674号申请人魏某,女,1973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某银行存款账户,账号:02×××**。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