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恢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姜萍与李雨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李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恢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萍,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丛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雨欣,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姜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在执行上列当事人(2014)乐中执字第955号案件中扣留的房屋拍卖款117428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姜萍。剩余借款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双方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894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一套在具备处置条件时通过评估、拍卖程序予以处置并归还借款;三、若拍卖流拍,则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抵偿借款本金1789400元,双方债权债务即结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