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松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48号原告:田松,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张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田松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田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张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松撤回对张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田松负担。审判员 马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