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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松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48号原告:田松,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张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田松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田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张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松撤回对张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田松负担。审判员  马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