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19
案件名称
蒋文凯、项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凯,项明亮,李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凯,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项明亮,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鸽,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蒋文凯与被执行人项明亮、李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明亮、李鸽偿还申请执行人蒋文凯借款本金9万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通过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结构查询,被执行人项明亮、李鸽名下账户虽有零星存款但无执行价值。通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温州市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浙江省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项明亮瑞安市腾付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持有65%的股权。经办人对各被执行人村居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两被执行人在村里没有财产,无法联系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项明亮、李鸽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项明亮、李鸽在浙江省内实施布控,并将被执行人项明亮、李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不动产、车辆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项明亮名下所持有的股权,因执行意义不大,申请执行人要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项明亮、李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1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守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望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