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告邓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地址:耒阳市五一东路253号。主要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菊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