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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培海与张永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海,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培海,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811221217,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铁西村靠山屯。被执行人:张永刚,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10222415,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友村供销社。本院在执行李培海与张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75,564.6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