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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永康与许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康,许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51号申请人孙永康,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申请人许红艳,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人孙永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陕0113民初9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许红艳名下价值93万元的位于西安市××新区芙蓉东路××单元××号房屋[权属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00095号],并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2017)陕0113民初900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申请人许红艳名下房产予以查封,该中心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900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打印:李丹校对:李丹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