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永红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红,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初303号原告何永红,女,1961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谢振,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江,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长全,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南临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所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江,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长全,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工作人员。原告何永红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永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何永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乐成人民陪审员 满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