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7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施××。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诉讼费、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76171.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21.21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592.51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志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