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邱荣军申请执行邱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荣军,邱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邱荣军,男,生于1975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邱云龙,男,生于1978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邱荣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342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邱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邱龙云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邱荣军案款12100元。现申请执行人邱荣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川342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军执行员 邓林顺执行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