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38号新世纪超市。法定代表人:周新聚。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秀峰审 判 员 黄跃江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