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山县宏江建材有限公司、齐文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宏江建材有限公司,齐文星,杨占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2234号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柏坡东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魏汉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山县宏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东义羊村南法定代表人齐文星,执行董事。被告齐文星,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杨占庭,女,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宏江建材有限公司、齐文星、杨占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5元,减半收取405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503元,由原告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