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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翟广滨与王建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广滨,王建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146号原告:翟广滨,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王建镇,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原告翟广滨与被告王建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翟广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亲自书写借条一张。现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予以公正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翟广滨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广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