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雷世平与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世平,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185号原告:雷世平,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康妍宣,新疆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418号天工鼎胜汽配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德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世平与被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雷世平诉称,2017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订房单》约定,原告订购天工鼎胜国际汽配城1号楼123号商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认筹金100000元。原告去办理购房手续时,被告知所购房屋非商铺而是库房,且首付款比例也要提高。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订房单》;被告返还认筹金10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8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物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庭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被告物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418号天工鼎胜汽配城5号楼,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其次,本案合同履行地即《订房单》约定的房屋所在地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人民法院辖区内。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黎华速录员 张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