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琳与叶勇、叶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叶勇,叶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178号原告:李琳,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水法,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勇,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叶肃军,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李琳与被告叶勇、叶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计11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38元,由原告李琳负担。审 判 长 陈晰晰人民陪审员 徐永军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叶臻勇代书 记员 周桂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