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谷翠红与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翠红,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517号原告:谷翠红,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常伟,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谷翠红与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翠红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