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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谷翠红与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翠红,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517号原告:谷翠红,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常伟,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谷翠红与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翠红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