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5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姚文会、姚春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文会,姚春花,张梦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5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会,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系张梦瑶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春花,女,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姚春花之子),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审被告:张梦瑶,女,200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上诉人姚文会因与被上诉人姚春花、原审被告张梦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4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姚春花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姚春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其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4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姚春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文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姚文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珺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