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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麦色吾尔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麦色吾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13号罪犯马麦色吾尔,男,生于1974年9月4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1日以(2002)甘刑二复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2004年1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9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12月减刑1年9个月;2012年8月减刑1年9个月;2015年5月减刑1年10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9%,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9%。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05.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66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麦色吾尔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