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建功与李学兵、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功,李学兵,李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580号原告:王建功,男,1938年9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晓波,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学兵,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金凤,女,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告王建功与被告李学兵、李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新的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