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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司云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云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67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海,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云征,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云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云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司云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