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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柴吉文、郑合良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吉文,郑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柴吉文,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林涛,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郑合良,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柴吉文与郑合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吉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合良支付修理费5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合良名下无银行存款、商品房、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合良现在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合良在本院还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合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事实和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柴吉文。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申请执行人柴吉文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