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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董永富申请执行李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富,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88号申请人:董永富,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兴城市海滨乡。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高家岭。申请人董永富与被申请人李志军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永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