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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与洛阳日报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洛阳日报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957号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通元国际花园1号楼裙楼3层。法定代表人:董景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日报社,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留东,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广告部文体部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日报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洛阳日报社的起诉。本院认为,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洛阳日报社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团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