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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宋金桥与方志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桥,方志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713号原告:宋金桥,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方志勇,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桥诉被告方志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桥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金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金桥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会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