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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有苏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有苏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00号罪犯张有苏夫,男,生于1993年2月1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3)临州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8月减刑一年;现余刑八年八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6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76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有苏夫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魁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绽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