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李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李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736号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庞亚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然,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琦,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李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延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苏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