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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龙与被告赵小龙、赵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赵小龙,赵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2486号原告李小龙,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拥治,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蒲城县城关镇人。被告赵小龙,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被告赵文峰,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原告李小龙与被告赵小龙、赵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拥治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小龙经传票传唤,被告赵小龙、赵文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15200;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7日,被告赵小龙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被告赵小龙同时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被告赵文峰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赵小龙、赵文峰均缺席未辩。原告围绕其请求提供了2013年7月17日被告赵小龙所打借条。借条上附被告赵文峰担保承诺及二被告电话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审查,原告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双方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17日。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赵小龙之间借贷关系及赵文峰之间担保关系提供了被告赵小龙所打借条,并附有担保人赵文峰担保承诺,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赵小龙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被告赵文峰担保承诺内容,担保形式应为连带保证,被告赵文峰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文峰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为月息2%,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借款利息可按相关司法解释,从逾期之日起按年6%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小龙偿还原告李小龙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3年9月17日计至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文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文峰履行还款义务后,取得向被告赵小龙的追偿权。二、驳回原告李小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赵小龙、赵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魁审 判 员  魏 华人民陪审员  贾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