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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诚信租赁行与西藏东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诚信租赁行,西藏东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1093号原告:诚信租赁行,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贡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0125600000233。经营者:赵雪琴,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贡路*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东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鲁固一巷42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顿珠旺堆,任职情况不详。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镇平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德强,任职情况不详。原告诚信租赁行与被告西藏东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诚信租赁行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诚信租赁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76.12元减半收取1238.06��,由原告诚信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嘎玛益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次仁洛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