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矿区汇林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矿区汇林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大同市矿区。法定代表人:王胜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怀刚。被执行人:大同市矿区汇林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执行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同市矿区汇林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霍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