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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范喜来、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范喜来,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中国银行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8号甲2.负责人:王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喜来,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喜来、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范喜来、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喜来、李娜履行(2016)辽0102民初10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喜来、李娜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喜来、李娜银行账户存款22090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