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贺红、刘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红,刘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12号申请执行人:贺红,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生,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建斌,男,汉族,1974年5月3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红与被执行人刘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福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