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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阙艳、岑旭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艳,岑旭宝,徐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阙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岑旭宝,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柳燕,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7)浙0282民初664号阙艳诉岑旭宝、徐柳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阙艳11424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7541元、执行费13824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9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