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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兰元、杨小蓉等与雷亚洲、周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元,杨小蓉,杨小妹,杨小梅,雷亚洲,周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杨兰元,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执行人杨小蓉,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执行人杨小妹,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执行人杨小梅,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常德。委托代理人叶祥军,澧县澧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雷亚洲,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周汉武,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兰元、杨小蓉、杨小妹、杨小梅与被执行人雷亚洲、周汉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兰元、杨小蓉、杨小妹、杨小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怒江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金平 微信公众号“”